父母离婚后一方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 2024-09-30 09:30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王天娇 曹嘉怡

2023年11月,刘某与妻子李某离婚,两人于2013年育有一女刘某某,法院判令刘某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2024年2月李某去世,刘某某自此之后一直随姥姥安某某共同生活。安某某照顾刘某某的生活起居以及学习,考虑到孩子后续上学及其他生活问题,安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刘某某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后,对安某某主张将刘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诉求予以支持。同时,认定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刘某均有监护权。

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刘某某在其父亲即被告刘某与母亲李某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和姥姥即原告安某某生活,并在其母亲李某去世后,仍一直跟随原告安某某生活。同时,刘某某当庭表示希望继续跟随原告安某某共同生活,从尊重孩子的意愿,以及不改变孩子现有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刘某某由原告安某某抚养,与原告安某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原告安某某主张将刘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是法律义务。被告刘某并未侵害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可取消其监护权。另外,原告安某某在取得刘某某抚养权的同时,理应承担监护责任,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刘某均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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