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单方变更培训地点 消费者可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9-09 10:46 来源: 河北法治网

张锴茵

培训机构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消费者对此不满,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售课合同纠纷案。

2021年1月,原告陈某(乙方)与被告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体能团课”课程,甲方为乙方儿童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专业的学习场所和教学设备,用于开展教学学习活动;乙方购买的课程只可在本场馆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给他人或随意更改课程;课程售出后,乙方已支付的课程费不予退还。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元(100元/课时×80节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协议约定的场馆系被告位于万象汇的场馆。

合同签订后,原告孩子在被告万象汇的场馆上课,使用37个课时后,被告将万象汇的场馆迁至被告位于润街的场馆,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地点变更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

2022年11月6日,原告在微信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在哪里上课,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润街”,原告表示该场地太小跑不开,暂时不去上课,要上课暂时只能在宝能的场地上课。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确实练习一些心肺耐力项目在宝能那边好一点,场地够,润街这边就更多训练核心、力量技巧类了。”2022年11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原告近期原告的孩子均未来上课原因,原告回复称被告的场馆达不到要求,要求退费。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商场涨租导致被告迁店,但被告仍保持课程服务质量,环境是有一些落差,不过被告也有在进行改善。

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及被告实际违约情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43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目前,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已向原告主动履行债务。

析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被告签订《课程服务协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少儿体能课,向被告预交课程费用,被告为原告孩子提供课程教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从原、被告陈述以及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住所登记为万象汇的场馆,可以认定《课程服务协议》约定的上课地点为万象汇的场馆,《课程服务协议》亦约定原告购买的课程只可在合同约定的场馆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将万象汇的场馆关闭,并将上课地点迁至润街的场馆,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预付款,于法有据。

本案消费模式为预付款消费模式,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教育培训合同系具有特殊型的合同,该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孩子家长,实际接受培训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方往往无法独立履行合同,需要家长接送、陪同,该种情况下,培训机构上课地点远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往往成为家长选择培训班重要因素。培训机构应当持续、稳定地在稳定培训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在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时,接受培训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在新的地点接受培训服务,此时,应根据培训机构迁址行为对接受培训服务的影响程度,判断培训机构是否应对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如变更地点确实已造成接受培训一方履行合同困难,则接受培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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