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检方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监督 指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格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3-28 10:19 来源: 河北法制网
河北法治网讯 (李海明 李伟涛)“我们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后,认真审查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经过会商研判依法作出了适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认可,并已经执法完毕。”近日,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案件进行书面回复时,向承办检察官说道。
今年初,磁县检察院在办理两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人郭某某、闫某某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然对两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经过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两人予以行政处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遂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经营规模小,盈利微薄,违法行为轻微。于是,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研判。
承办检察官认为,违法行为人郭某某、闫某某系首次违法,销售数量较少,获利几十元,在被监管部门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两人经营的门市经营收入有限,对两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明显过重,不符合行政“过罚相当”原则。检察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阐述了行政处罚的法理精神,从行政争议化解的角度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予以了论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已经依法作出适格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表示认可。
该两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检察意见得以准确贯彻落实,既准确惩罚警示了违法行为人,又对行政争议进行了化解,既让群众满意,又督促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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