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商场消费后权益受损 展位出租方应同展位租赁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3-18 10:32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河北法治报记者 李胜男

卜某某(乙方)作为某家具经销负责人与沧州某某有限公司(甲方)订立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场所、秩序等管理,货款统一收银,乙方负责在甲方约定的经营展位进行产品展销,并支付甲方管理费用,甲方负责统一结算,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21日。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依照这些制度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和服务。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应当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卜某某与于某某系合伙关系。2020年10月29日,原告张某和被告卜某某经营的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家具一套,总价款为64000元,送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45天。合同订立后,张某于同日向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付货款微信转账20000元。同年10月31日,张某与卜某某经营的公司补签销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44000元货款,同日支付货款44000元,收款方为沧州某某有限公司。张某付清货款后,被告卜某某未能如期向张某交付购买的家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卜某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张某交付其所购买的家具,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张某诉请退还货款理由正当。基于卜某某与于某某系合伙关系,其二人对张某的货款返还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卜某某订立了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对相关展柜即商铺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和服务。原告张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正是基于对沧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品牌信誉的信赖,才放心并愿意到该地点进行购物,故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亦应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卜某某签订的展位租赁使用协议、管理服务合同及商场统一收银协议中,明确约定沧州某某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展位租赁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消费者张某基于对商场品牌信誉的信赖,到沧州某某有限公司商场与卜某某签订销售合同,购买家具并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商场收取案涉家具款,由于卜某某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合同解除,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显然这也属于其公司约定中的统一管理和服务的责任范围,其应当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家具装修市场上,各类商户往往通过租赁柜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参加展销会的方式推销产品,都在一定程度上借助或利用所在商场的大品牌招徕吸引顾客。一旦遇到商户撤走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障碍,此类纠纷既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商场收取了商户的管理费,应当承担起保证客户在租赁期间合法经营的责任。

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撤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作为柜台出租者和管理者的商场、展销会的组织方请求赔偿。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方向,同时也提示柜台的出租方、展会的组织方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商户的管理,严格审核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能力,及时掌握商户的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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