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的烈性犬伤人,主人承担全责

发布时间 2024-02-23 15:20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李昂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犬只为生活增添了乐趣的同时,伤人事件也屡屡发生,由此引发较多矛盾纠纷。

2023年7月11日,范某和女儿在小区内遛狗,偶遇邻居齐某也在楼下遛狗。两只狗均未束犬绳,突然范某饲养的牛头梗犬上前撕咬齐某饲养的柯基犬,齐某试图徒手将两条狗拉开,结果手部被牛头梗犬咬伤,倒地后致腿部磕伤。事件发生后,齐某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并打破伤风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齐某遂将范某父女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61.82元。

庭审中,范某辩称,当时是自己带的狗,狗下楼往外跑,和对方的狗撕咬起来,自己有病跟不上,而且自己没钱,不同意赔偿。范某女儿辩称,之前他们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在给狗看病的时候,自己给齐某家的狗花费1800多元,另外又给了她500元,还买了水果和罐头去看望她,当时她同意了,现在又要钱,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原告齐某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007.0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后,应再赔偿3507.02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区域处于养犬重点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本案被告范某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牛头梗,其饲养行为即构成违法。根据养犬行为规范,范某下楼遛狗时,未为其牛头梗束犬绳,放任该犬“自由”行动,构成违法叠加行为。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认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原告齐某被范某饲养的禁养烈性犬牛头梗咬伤,被告范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范某自认,其系造成齐某伤害的牛头梗的饲养人。本案能够确认造成齐某伤害的牛头梗的饲养人为范某,范某女儿并非本案咬人牛头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范某女儿不对齐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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