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配偶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 2024-01-22 15:53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谭祝芬

甲某与乙某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仍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底,乙某与丙某相识,随后二人以恋爱名义进行交往。二人交往期间,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其他方式向丙某共计转账153669.67元。2019年7月20日,由乙某出资,乙某与丙某租赁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共花费租金54000元,随后两人开始同居。后两人交往一事被甲某知晓,甲某遂以乙某赠与丙某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丙某作为被告,乙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丙某返还赠与款项共计207669.67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第三人乙某与原告甲某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某赠与丙某的大额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交往明显有别于正常男女关系,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向丙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甲某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第三人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其他方式向被告丙某赠与的153669.67元,被告丙某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第三人乙某与被告丙某交往期间互有转账行为,相互抵消后,被告丙某还应当返还原告甲某142359.67元。第三人乙某与被告丙某同居期间租住房子花费的租金及中介费不属于赠与,系双方同居期间的支出,原告甲某要求被告丙某返还租金及中介费54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但亦涉及家庭伦理道德,而在维系涉案婚外情关系中,被告丙某与第三人乙某均有过错,被告丙某并非单一过错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甲某要求被告丙某支付利息,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第三人乙某赠与被告丙某142359.67元的行为无效,被告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某142359.67元。

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乙某在与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将与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丙某,严重损害了甲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乙某赠与丙某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经营的物质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他人的行为,既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又有违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能容忍。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到人财两空的局面,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无论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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