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操场上意外受伤 谁负责

发布时间 2024-01-05 15:17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王莹 倪静

小张、小麦、小韩均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3年4月28日,在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时,小张、小麦在校园操场打闹,小麦将路过的小韩碰倒,造成小韩上前牙折断,学校立即联系家长将小韩送往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小韩为“11复杂冠折”,因其刚年满八周岁,才换过恒牙,目前无法种植义齿,需持续接受治疗至年满18周岁,预计花费18000元。因三人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小韩父母遂将小张、小麦及两人监护人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相关损失。

小张、小麦及其监护人均认可因二人的打闹行为造成小韩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小张、小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小张、小麦的监护人认为,侵权事件发生在学校,应当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认为,其平时已经对学生开展了安全教育,校纪校规也对追逐打闹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小麦、小韩均系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保持审慎的管理态度、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但该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考虑到本次事件发生在召开运动会的操场,具有突发性,要求学校老师在开阔空间时刻不离每个学生身边进行管护是不合理亦不现实的,故经法院主持调解,小张、小麦的监护人及学校三方同意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分别向小韩赔偿6000元医疗费。小韩及其监护人表示此后如再产生更多的医疗费将不再向小张、小麦和学校主张。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学校未能充分举证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但本案发生在运动会的操场,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料性。出于对学生日后的和谐相处考虑,由法院主持调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所难免。面对此类事故,学校、家长均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避免矛盾加深,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影响。学校应当妥善处理、积极协调,必要时主动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缓解各方的紧张关系。同时,家长应当和学校相向而行,及时解决纷争,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工作,形成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合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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