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转账款 离婚后应否返还须视情酌定

发布时间 2023-10-16 16:08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梁静坤 白洁

“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对于金额、形式并没有固定要求,因此,当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结束等情况发生,双方之间的大额转账往往就会成为争议焦点,此时该如何判定呢?10月10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离婚。婚前二人协商,欲在当地买房,并由原告鲁某出资交完房屋首付款。随后,鲁某向张某转账149977.8元(包括张某的10000元),但至离婚前房屋并未完成实际购买。离婚后,原告称149977.8元是用于房屋购买而转账,并非赠与,但房屋至今未购买,被告张某应当返还。被告张某则认为该笔钱是双方基于缔结婚姻为前提给付的,属于彩礼,不应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除去给付的10000元后,酌情按60%返还给原告。

说法:

许多适婚男女常常出现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就离婚的情况,那么离婚后彩礼应否退回便成了焦点。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为了保护给付一方的利益,保证司法公平公正,就要在个案中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给付彩礼的数额,并结合双方为缔结婚姻及同居生活的花费等因素判定适当返还的数额,这样才能减少矛盾冲突,维护公平正义。本案中,该笔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偏向于彩礼性质,但14万元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目前男女双方已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在该案中,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该笔款项应予适当返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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